行政法規中與特種作業和安全培訓有關的內容有哪些?
答:(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頒發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本辦法對特種作業的范圍、特種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特種作業人員的復審及特種作業證的收繳等作了全面規定。
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罰。” 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單位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四)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2005年2月1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在全國施行。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特種作業人員”等的培訓。
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延期手續。”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業人員上崗作業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 (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2006年1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并于2006年3月1日施行。
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