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共七章九十七條,主要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包括制冷與空調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個方面內容。
直接涉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內容的,在第二章第二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眾所周知,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一般都有潛在的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亦容易給其他從業人員以至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
所以,《安全生產法》嚴格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2003第1號令”《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第三十九條第(五)款亦做出這樣的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無證擅自上崗的,就必須負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共九條,這九條內容具體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從業人員(含制冷與空調作業人員)有八項權利:
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③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⑥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從業人員(含制冷與空調作業)有三項義務:
①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②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③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因此制冷與空調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權利及義務以法律的形式被具體地確定下來,如果能夠切實履行這些法定義務,逐步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就能夠及時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隱患,就能按章操作,保障安全,掌握安全生產的主動權。